- 工資的判斷重點是「勞務對價」與「經常性給與」,不看名稱。
-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列出 11 類不屬於經常性給與的項目,例如年終獎金、三節節金、差旅費。
- 每月固定、隨出勤發放的津貼與全勤獎金,實務上通常被認定為工資。
- 投保薪資應依月薪資總額申報;短報可能被處罰、追繳,員工的損失也要由公司賠償。
工資的法律定義
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工資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從條文可以讀出兩個判斷標準:
- 勞務對價:這筆錢是不是因為員工提供勞務而給的?與出勤、工作表現、職務有關,就有勞務對價性。
- 經常性給與:在制度上是不是經常、可預期地給付?「任何名義」四個字表示:叫什麼名字都一樣。
勞動部的公開說明也採相同立場:工資應依給付的實質認定,不能只看名稱或給付頻率。
施行細則第 10 條:哪些不屬於經常性給與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列出下列各款,不屬於「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 紅利
- 獎金: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 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 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 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 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 職業災害補償費
- 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 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
- 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名稱出現在這份清單上,不代表一定不是工資。例如名為「年終獎金」,但實際上是每月固定保障發放、與年度績效無關的金額,仍可能被認定為經常性給與。
常見薪資項目對照
以下是實務上常見的判斷方向,個案仍以實際給付條件為準:
| 項目 | 常見給付方式 | 判斷方向 |
|---|---|---|
| 本薪、職務加給、主管加給 | 每月固定 | 工資 |
| 伙食津貼、交通津貼 | 每月固定金額,與實際支出無關 | 通常為工資 |
| 交通費 | 依實際出差里程或票根核實支給 | 屬差旅費性質,通常非工資 |
| 全勤獎金 | 當月出勤符合條件即發 | 與勞務提供相關,實務多認定為工資 |
| 績效/業績獎金 | 依個人績效每月計算發放 | 多認定為工資 |
| 年終獎金 | 依年度營運與考核決定是否發放 | 施行細則列為非經常性,但須看實際條件 |
| 三節禮金 | 春節、端午、中秋 | 非經常性給與 |
| 延長工時工資(加班費) | 依加班時數 | 工資 |
為什麼工資認定這麼重要
一個項目算不算工資,會連動到以下計算:
- 平均工資:資遣費、退休金、職業災害補償的計算基礎。
- 加班費:延長工時工資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基礎計算。
- 投保薪資與勞退提繳:勞保、就保依月薪資總額對應投保薪資分級表申報;雇主每月為勞工提繳的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的 6%。
所以一旦被認定為工資,往往不是一筆錢的問題,而是過去數年的加班費差額、投保與提繳差額,一起被追溯。
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會發生什麼事
「以多報少」是指投保薪資或月提繳工資申報得比實際月薪資總額低。常見情況包括:只用本薪投保、把部分薪資改名為津貼後不計入、新進人員一律報最低級距。
- 勞工保險: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投保單位將投保薪資以多報少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短報的保險費金額處以罰鍰;勞工因此所受的損失(例如給付金額變少),應由投保單位賠償。
- 勞工退休金:勞保局查證申報不實時,可以逕行更正並追溯生效(勞退條例第 15 條第 3 項),雇主還要補足差額;未依規定申報、通知或足額提繳,另有罰鍰與滯納金規定。勞保局自 2025 年 6 月 1 日起適用新的罰鍰應行注意事項,金額依違規條文與情節而定。
- 離職爭議:員工離職後查詢自己的投保與提繳紀錄,是勞資爭議調解中非常常見的請求來源。
發現有落差時怎麼辦
- 先盤點:每位員工的實際月薪資總額、投保薪資、月提繳工資列在同一張表上。
- 確認哪些項目屬於工資、該計入。
- 依規定時點調整申報,並評估過去差額的處理方式。
- 同步修正契約與薪資辦法,避免再次發生。
常見問題
伙食津貼在所得稅上免稅,勞基法上就不算工資嗎?
勞動法上的工資認定與所得稅的免稅額是兩件事。所得稅法規對伙食費有免稅規定,不代表勞基法上就不是工資;每月固定、隨出勤發放的伙食津貼,在勞基法上通常仍被認定為經常性給與。
全勤獎金要算進加班費的計算基礎嗎?
實務上全勤獎金多被認定為工資,因此在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應考量。具體計算方式仍應依給付條件與主管機關見解確認。
年終獎金一定不是工資嗎?
不一定。施行細則把年終獎金列為非經常性給與,但若公司實際上每月預先發放、或保障固定金額而與年度考核無關,仍可能被認定為經常性給與。
本文為一般性法規資訊整理,條文與函釋可能修正,個案適用需視實際事實判斷,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針對貴公司狀況評估,歡迎預約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