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適用勞基法的事業單位都應舉辦勞資會議;事業場所勞工 30 人以上應分別舉辦。
- 勞資雙方同數代表,各 2~15 人;勞工 100 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 5 人;勞工 3 人以下者,勞資雙方為當然代表。
- 代表選派完成後 15 日內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任期 4 年。
- 定期會議至少每 3 個月一次;無法達成共識時,須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 延長工時、變形工時、女性夜間工作等,沒有工會的公司須經勞資會議同意。
勞資會議是什麼
勞資會議是勞動基準法第 83 條規定的勞資協商機制:「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具體辦法由勞動部會同經濟部訂定,也就是《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最近一次全文修正為 2014 年 4 月 14 日)。
它和工會不同:勞資會議不需要員工組織工會,是事業單位內由勞資雙方代表組成的常設溝通平台。對雇主來說,它最實際的意義是:許多工時彈性安排,法律要求「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
哪些公司要舉辦
- 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事業單位,都應舉辦勞資會議。
- 事業場所(例如分公司、工廠、門市)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上者,應分別舉辦;勞工人數包含全時、部分工時及外國籍勞工。
-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 3 人以下者,勞資雙方為勞資會議的當然代表,不必另行選舉。
所以「我們公司很小,不用開」並不正確。小公司的差別在於代表怎麼產生,而不是要不要開。
代表人數與勞方代表選舉
| 項目 | 規定 |
|---|---|
| 代表人數 | 勞資雙方同數,各 2~15 人;事業單位勞工人數 100 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 5 人 |
| 資方代表 | 由事業單位就熟悉業務、勞工情形的人指派,應於前任任期屆滿前 30 日完成 |
| 勞方代表產生 | 有工會者,由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無工會者,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或由事業單位自行辦理選舉 |
|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 年滿 15 歲之勞工;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一級業務行政主管人員不得為勞方代表(仍有選舉權) |
| 選舉公告 | 投票日 10 日前公告日期、時間、地點及方式 |
| 性別比例 | 單一性別勞工逾全體勞工二分之一者,當選勞方代表中該性別不得少於勞方應選代表總數三分之一 |
| 任期 | 4 年,連選得連任 |
| 候補代表 | 人數不得超過應選代表總數 |
| 報備查 | 代表選派完成之日起 15 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遞補、補選、改派、調減時亦同),可用勞動部線上備查系統 |
由老闆或主管「指定」勞方代表、沒有選舉公告與投票紀錄。日後勞方代表的正當性被質疑,會議的同意也可能跟著不被承認。
多久開一次、怎麼開
- 頻率:定期會議至少每 3 個月舉辦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通知:開會通知應於會議 7 日前發出;代表提案應於會議 3 日前送達各代表。
- 出席:勞資雙方代表應親自出席,各方須過半數出席才能開會;未出席代表的書面意見,不計入出席與決議人數。
- 決議:先經勞資雙方協商達成共識;無法達成共識時,應經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決議不得違反法令或團體協約。
- 主席:由勞資雙方代表各推派一人輪流擔任,必要時得共同擔任。
勞動部對視訊開會、「每 3 個月」的計算方式另有函釋,可以在勞動部勞資會議專區查閱。
議事範圍:報告、討論、建議
| 類別 | 內容舉例 |
|---|---|
| 報告事項 | 上次決議執行情形、勞工人數動態、生產計畫與業務概況、勞工福利與工作環境改善情形 |
| 討論事項 | 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勞動條件、勞工福利籌劃、提高工作效率、代表選派及解任、會議運作 |
| 建議事項 | 工作規則的訂定及修正等 |
哪些事情需要勞資會議同意
以下事項,勞動基準法規定「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
| 條文 | 事項 |
|---|---|
| 第 30 條第 2 項 | 二週彈性工時: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時分配至其他工作日(每日不超過 2 小時、每週不超過 48 小時) |
| 第 30 條第 3 項 | 八週彈性工時(每日不超過 8 小時、每週不超過 48 小時) |
| 第 30 條之 1 |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行業之四週彈性工時等變更 |
| 第 32 條 | 延長工作時間(加班);以及一個月延長工時超過 46 小時、最多 54 小時,每三個月不超過 138 小時的彈性 |
| 第 34 條第 3 項 | 輪班換班間隔縮短為不少於連續 8 小時 |
| 第 36 條第 4 項 | 經指定行業之例假調整 |
| 第 49 條第 1 項但書 | 女性勞工於夜間(午後 10 時至翌晨 6 時)工作 |
沒有完成這道同意程序就安排加班或變形工時,在勞動檢查時會被認定違反工時規定。違反第 30 條、第 32 條、第 34 條、第 49 條等規定,依勞基法第 79 條可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並依第 80 條之 1 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第一次召開勞資會議:雇主檢查表
- 確認事業單位與各事業場所的勞工人數,決定是否分別舉辦、各方代表人數。
- 指派資方代表。
- 公告勞方代表選舉(投票日 10 日前),完成投票並保存選舉紀錄。
- 15 日內將代表與候補名單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 7 日前發出開會通知,擬定議程(例如延長工時同意案)。
- 開會、做成決議與會議紀錄(紀錄怎麼寫),由主席與紀錄人員簽署並發給出席人員。
- 排定下一次定期會議(至少每 3 個月一次)。
常見問題
公司只有 5 個員工,也要開勞資會議嗎?
適用勞基法的事業單位都應舉辦。勞工 3 人以下者,勞資雙方為當然代表;超過 3 人就需要依辦法產生代表。若公司需要安排加班,勞資會議的同意更是必要程序。
勞資會議的決議有法律效力嗎?
勞資會議決議應由事業單位分送工會及有關部門辦理。對於勞基法規定需經勞資會議同意的事項(如延長工時),合法做成的同意是雇主實施該項安排的程序要件;但勞資會議決議不能取代個別勞工依法應有的同意,例如延長工時仍需個別勞工同意。
勞方代表可以由老闆指定嗎?
不行。無工會者,勞方代表應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或由事業單位辦理選舉,並於投票前 10 日公告。指定產生的代表,其正當性與會議同意的效力都容易被質疑。
勞資會議可以用視訊開嗎?
勞動部有函釋說明視訊會議的適用條件,建議先確認符合條件,並在紀錄中載明出席方式。
本文為一般性法規資訊整理,條文與函釋可能修正,個案適用需視實際事實判斷,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針對貴公司狀況評估,歡迎預約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