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重點
- 調解向勞務提供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可選調解人或調解委員會。
- 指派調解人:主管機關收件後 3 日內指派、7 日內開始調解、開始後 10 日內提出方案。
- 雇主無正當理由不出席,可處 2 千~1 萬元罰鍰;更大的代價是失去說明機會。
- 出席前要準備:契約、薪資明細、出勤紀錄、投保提繳紀錄、往來訊息,以及公司的金額試算與授權範圍。
勞資協調、勞資調解,是同一件事嗎
一般人說的「勞資協調」「去勞工局協調」,大多是指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的勞資爭議調解。部分縣市或受託民間團體另有諮詢、協調等服務,名稱與流程因地而異;通知書上會寫明程序名稱與承辦單位,以通知書為準。
另外要分清楚:進入法院後的「勞動調解」是依《勞動事件法》由法院進行的程序,與行政機關的勞資爭議調解不同。
調解流程與時程
| 階段 | 指派調解人 | 調解委員會 |
|---|---|---|
| 申請 | 向勞方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載明當事人、請求事項與選擇的調解方式 | |
| 組成 | 主管機關收件後 3 日內指派調解人 | 雙方收到通知後 3 日內各自選定調解委員;選定後 14 日內組成委員會並召開會議 |
| 調查 | 調解人應調查事實,於指派之日起 7 日內開始調解 | 委員會可指派委員調查,受指派後 10 日內提報;委員會收到結果後 15 日內開會(必要時可延長 7 日) |
| 方案 | 開始調解後 10 日內作出調解方案 | 委員會作成調解方案 |
| 結果 | 雙方同意並在調解紀錄簽名者,調解成立;不同意則調解不成立 | |
實際排程依各地主管機關作業而定,請以通知書上的日期為準。
雇主出席前的準備清單
一、先看懂通知書
- 開會日期、時間、地點與承辦單位
- 申請人(員工)的請求項目與金額:加班費、資遣費、預告工資、特休未休工資、投保或提繳差額、非自願離職證明等
- 調解方式:調解人或調解委員會
二、整理文件
| 文件 | 用途 |
|---|---|
| 勞動契約、到職資料、各項議定書 | 確認約定的工時、薪資、職務 |
| 工資清冊/薪資明細(請求期間內) | 確認實際給付項目與金額 |
| 出勤紀錄、加班申請與核准紀錄 | 對照加班費請求;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至分鐘 |
| 勞保、就保、健保投保與勞退提繳紀錄 | 對照投保薪資與提繳差額 |
| 請假、特休紀錄 | 對照特休未休工資請求 |
| 離職相關文件:離職申請、資遣通知、預告、資遣通報 | 判斷終止契約的事由與程序 |
| 工作規則、獎懲紀錄、考核資料 | 懲處或不能勝任主張的依據 |
| 與員工的往來訊息、Email、會議紀錄 | 還原事實經過 |
三、做公司版本的試算
依上述資料,逐項試算員工請求是否有理由、金額是多少。不要只帶「我們不同意」去,帶著數字與依據去。
四、決定授權範圍
出席者要清楚公司可接受的方案與上限。若委託代理人出席,準備委任書,並讓代理人了解事實經過。
調解當天:雇主應注意的事
- 準時出席:無正當理由不出席可處 2 千~1 萬元罰鍰(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63 條第 3 項)。
- 說明據實:虛偽說明或提供不實資料可處 3 萬~15 萬元罰鍰。
- 就事論事:調解不是爭輸贏的地方,情緒性的指責只會讓雙方更難收場。
- 先聽完請求:釐清每一項請求的期間與計算方式,再逐項回應。
- 當場不確定,不要硬簽:可以請求再次開會或確認資料後再回覆。
簽下調解紀錄前,檢查這 5 件事
- 給付金額與給付方式、期限是否寫清楚。
- 和解範圍:是否包含本件所有請求,雙方是否拋棄其他請求。
- 離職日期、離職原因、非自願離職證明等附帶事項是否一致。
- 投保、提繳的補正方式(如有)。
- 保密、不得損害名譽等條款是否需要。
調解成立後視為雙方間的契約,一方不履行,他方可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所以每一個字都要確認。
常見問題
收到調解通知,可以改期嗎?
可以向承辦的主管機關或調解單位說明正當理由並請求改期,但應儘早聯繫,並留下紀錄。
調解不成立,員工會去法院告嗎?
權利事項的爭議,員工可以進一步向法院提出;多數勞動事件起訴前須先經法院勞動調解。調解不成立不代表結束,資料準備仍然重要。
調解時公司的律師可以一起去嗎?
可以委任代理人出席,律師也可以擔任代理人。若尚未進入法院程序,也可以先由熟悉勞資制度的顧問協助整理資料與試算。
參考資料(查核日 2026-11-04)
本文為一般性法規資訊整理,條文與函釋可能修正,個案適用需視實際事實判斷,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針對貴公司狀況評估,歡迎預約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