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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資遣:合法事由、預告期、資遣費與通報

資遣不是「請你明天不用來了」。它有法定事由、預告期間、資遣費、通報期限四道關卡,少了任何一道,都可能從一次人事調整變成一場勞資爭議。

更新:2026-11-04依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勞動部公開資料整理勞企方舟編輯部
先看重點
  • 雇主預告終止契約,限勞基法第 11 條五種事由;不經預告終止,限第 12 條六種情形。
  • 預告期間:年資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 10 日、1 年以上未滿 3 年 20 日、3 年以上 30 日;未預告應給預告期間工資。
  • 勞退新制年資:每滿 1 年 0.5 個月平均工資,未滿 1 年按比例,最高 6 個月;終止契約後 30 日內發給。
  • 資遣通報:員工離職之 10 日前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違反可處 3 萬~15 萬元。

雇主可以資遣的法定事由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規定,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1. 歇業或轉讓時
  2.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4.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這五款是「資遣」的基礎。實務上,法院對「虧損或業務緊縮」「確不能勝任」的審查相當嚴格,通常會看公司是否有客觀證據、是否已採取調職、輔導、改善期等較輕的手段(所謂「解僱最後手段性」)。

和第 12 條不同

第 12 條是勞工有重大過失(例如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 3 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 6 日、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時,雇主可不經預告終止,不需要給資遣費,但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 30 日內為之。這是「懲戒解僱」,不是資遣。

試用期不適任,也算資遣

勞資雙方可以約定合理的試用期,但試用期內終止契約,仍須符合法定事由。以「試用期不適任」終止,通常屬於第 11 條第 5 款「確不能勝任」,應依規定給予預告與資遣費(年資未滿 3 個月者,第 16 條不需預告,但資遣費仍按比例計給),並辦理資遣通報。

預告期間與謀職假

繼續工作年資預告期間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10 日前預告
1 年以上未滿 3 年20 日前預告
3 年以上30 日前預告
  • 謀職假:勞工接到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的工作時間,請假期間工資照給。
  • 不預告:雇主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資遣費怎麼算

勞退新制年資(2005 年 7 月 1 日後)勞基法舊制年資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
基數每滿 1 年發給 0.5 個月平均工資;未滿 1 年者按比例計給每滿 1 年發給 1 個月平均工資;剩餘月數按比例,未滿 1 個月以 1 個月計
上限最高 6 個月平均工資無上限
發給期限終止勞動契約後 30 日內發給

平均工資是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 6 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再換算為月;工資的範圍會影響平均工資,請參考工資認定。

資遣費試算(勞退新制)

試算僅供概估:未含舊制年資、未扣除已預告期間,平均工資須依實際 6 個月工資計算。

資遣通報:最容易被忽略的一步

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 10 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應自離職之日起 3 日內通報。

違反第 33 條第 1 項,依第 68 條可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另外,大量解僱勞工時,另有《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的事前通知與協商規定。

合法資遣流程檢查表

  1. 確認屬於第 11 條哪一款事由,並保存客觀證據(財報、業務資料、考核與輔導紀錄)。
  2. 評估是否有調職、改善期等替代方案,並留下紀錄。
  3. 計算年資、平均工資、資遣費(新舊制分開)、預告期間與特休未休工資。
  4. 書面預告,載明事由、最後工作日、資遣費與給付日期;告知謀職假。
  5. 離職 10 日前完成資遣通報。
  6. 辦理勞保、就保、健保退保與勞退停繳(7 日內通知勞保局)。
  7. 30 日內發給資遣費;依勞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常見問題

員工自請離職,要給資遣費嗎?

勞工自願離職原則上不需給資遣費。但若勞工是依勞基法第 14 條(例如雇主未依約給付工資、未依法投保或提繳)終止契約,雇主仍應給付資遣費。

叫員工「自己寫離職單」可以省資遣費嗎?

以施壓方式讓員工自請離職,事後員工主張實為資遣時,公司要面對資遣費、預告工資與資遣通報的追溯,並可能衍生其他爭議。依法定程序處理,通常風險較低。

資遣費可以分期給嗎?

法定期限是終止契約後 30 日內發給。若要分期,應與勞工協商並取得書面同意,且仍不宜超出法定期限造成爭議。

本文為一般性法規資訊整理,條文與函釋可能修正,個案適用需視實際事實判斷,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針對貴公司狀況評估,歡迎預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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