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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重點整理

員工說要「去勞工局告你」時,大多數情況走的就是這部法的調解程序。先看懂爭議分成哪兩種、會走哪些路,就知道現在該準備什麼。

更新:2026-11-04依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勞動部公開資料整理勞企方舟編輯部
先看重點
  • 勞資爭議分為「權利事項」(依法令、契約已有的權利義務)與「調整事項」(要求維持或變更勞動條件)。
  • 處理途徑:調解、仲裁、裁決;權利事項也可以直接進入法院(多數須先經法院勞動調解)。
  • 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雇主不得因該爭議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
  • 調解成立視為爭議雙方間的契約;一方不履行,他方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勞資爭議的兩種類型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 條把勞資爭議分為兩類,類型決定了可以走的程序:

權利事項調整事項
定義勞資雙方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勞資雙方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
白話「你本來就該給我,但沒給」「我希望以後的條件改成這樣」
常見例子加班費、資遣費、特休未休工資、預告工資、投保提繳差額、非法解僱工會要求調薪、改善福利、調整工時制度
可走的程序調解、仲裁、法院(勞動調解、訴訟)調解、仲裁;不能訴訟
罷工不得罷工調解不成立後,工會依法定程序可能進行爭議行為

中小企業遇到的勞資糾紛,絕大多數是權利事項:員工(多半是離職員工)主張公司短少了某些依法應給的金額。

處理途徑:調解、仲裁、裁決

調解

最常見的程序。勞工(或雇主)向勞方勞務提供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可選擇由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或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流程與準備方式請看勞資爭議調解流程。

仲裁

雙方可共同申請交付仲裁;經雙方書面同意,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申請。權利事項的仲裁判斷,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調整事項的仲裁判斷,視為爭議當事人間的契約。

裁決

針對工會法第 35 條(不當勞動行為,例如因勞工參加工會而解僱、降調)所生的爭議,勞工可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應自知悉事由之次日起 90 日內提出。

法院

權利事項也可以進入法院。依勞動事件法,多數勞動事件在起訴前應先經法院的勞動調解程序;勞資爭議處理法的行政調解與法院的勞動調解是不同的程序。

爭議期間,雇主不能做的事(第 8 條)

這是雇主最需要記住的一條: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勞方也不得因該爭議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

雇主違反第 8 條,依第 62 條可處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罰鍰。實務上「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包括調職、減薪、降級、刁難排班等,即使雇主另有理由,也容易被認為與爭議有關。

實務建議

爭議進行中,對該員工的任何人事安排都先暫停,必須處理時先諮詢並留下書面理由與紀錄。

調解程序中的雇主義務與罰則

情形條文罰鍰
雇主或雇主團體違反第 8 條第 62 條第 1 項20 萬~60 萬元
對調解委員會、調解人等之詢問為虛偽說明或提供不實資料第 63 條第 1 項3 萬~15 萬元
無正當理由拒絕說明,或拒絕調解人、調解委員進入事業單位第 63 條第 2 項1 萬~5 萬元
經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出席調解會議第 63 條第 3 項2 千~1 萬元

罰鍰本身金額不一定高,但不出席或說明不清,等於把事實的解釋權交給對方。

調解成立或不成立,接下來會怎樣

  • 調解成立:雙方同意調解方案並在調解紀錄簽名即成立,視為爭議雙方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團體協約)。權利事項調解成立後一方不履行,他方可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 調解不成立:雙方不同意調解方案、連續二次會議出席委員未過半數,或未能作成調解方案時,視為調解不成立。權利事項之後可能進入仲裁或法院程序;調整事項則可能進入仲裁或依法定程序的爭議行為。

所以簽下調解紀錄前,要確認金額、給付期限、是否包含所有請求(例如「雙方就本件勞動關係所生之其他請求均拋棄」這類條款)以及離職證明等附帶事項。

常見問題

員工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告公司嗎?

權利事項的爭議可以進入法院,但依勞動事件法,多數勞動事件起訴前應先經法院勞動調解。行政調解不是起訴的必要前提,但實務上多數勞工會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調解。

勞資爭議調解要錢嗎?

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的勞資爭議調解,原則上不收費。

老闆一定要親自出席調解嗎?

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但代理人應了解事實並有足夠權限(例如可接受的和解金額範圍),否則容易因無法決定而延宕或調解不成立。

本文為一般性法規資訊整理,條文與函釋可能修正,個案適用需視實際事實判斷,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針對貴公司狀況評估,歡迎預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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